區段徵收
就是政府藉由重新整理土地並變更土地的使用分區(土地用途),創造土地價值與居住環境的大幅提升,而後無償取得公共設施。
區段徵收跟一般徵收的差別在哪?
一般土地徵收:
地主領了補償金後就失去所有土地權利
區段徵收:
地主則可以選擇在整個徵收案的土地開發完成後,
領回部分可建築的土地( 抵價地 )進行後續開發。
通常因為區段徵收的辦理,土地價值會大幅度的提高
例如:農地變建地等
所以區段徵收後可領回的土地必須依照原土地的價值重新分配,
而多餘的土地則作為:
1.政府建設公共設施
2.轉售給其他需要使用土地的人,後再將經費挹注在未來開發建設上。
簡單來說:「 區段徵收 」就是財產價值比例不變!最終回到手上的土地可能「面積縮小」但「價值提高」!
區段徵收的六個目的:
1. 新都市地區的開發
2. 舊都市區域的更新
3. 都市內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
4. 非都市土地的開發建設
5. 促進農村地區發展
6. 其他政府開發目的的需要
區段徵收流程:
1. 開發範圍和抵價地比例報核
一開始需用土地人會先勘選區段徵收範圍,並核定初步的抵價地比例。
2. 召開協議價購會議
在區段徵收開始之前,需用土地人需先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如果協議未能成功,才可以申請徵收。
3. 召開區段徵收公聽會
在公聽會中,需向權利人說明開發區計畫內容、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徵收範圍、補償及作業的細節,確保所有權利人充分了解其權益及相關規定。
4. 提出徵收計畫書之報核、審議與核准
地方政府需檢具區段徵收計畫書、徵收土地圖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並將其送交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5. 公告徵收計劃書、通知地主並處理異議
計劃如獲得核准,地方政府會公告徵收計劃書,公告期通常為30天。公告期間內,地主有權查看計劃書並提出異議。
公告期間未提出異議者,將被視為同意。公告期滿後才提出異議者,不被受理。
6. 補償金評估與公告
地方政府會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的相關規範及土地市值進行補償金額的評估,並公告補償金額,補償金可能包括土地補償地價、建築改良物補償、農作物補償、土地改良費用、營業損失補償及人口與地上物的遷移費等。
此外,在補償金公告期間,地主也可以對補償金額提出異議。
7. 補償金的發放或存入保管專戶
政府應在公告期滿後的15日內發放補償金。
或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抵價地的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的50%為原則,但最低不得少於40%!
若是曾經農地重劃的地區,最低不得少於45%。
8. 所有權轉移登記
在補償金發放後,政府會負責辦理土地的所有權轉移登記,包括把原來的私有土地轉成政府所有。
9. 工程施工
區段徵收的公共建設會包括修建道路、橋樑、溝渠、地下管道等,還有鄰里公園、廣場和綠地等設施。
10. 區段徵收後地價評定
政府根據土地的平均開發成本,評估徵收後的地價,並考慮到位置、交通、公共設施等因素,評定各路段的價值,提交給地價評議委員會的審核,確保其公平合理。
11. 抵價地分配作業
把徵收後的一部分土地依照權值發還給地主。分配流程如下:
• 先選定可分配的街廓,設定最小的分配權值。
• 訂定分配規則,地主可選擇想要的區塊,或透過公開抽籤來決定。
• 召開說明會,與地主解釋分配作業要點。
• 如果地主領回的土地權值不足最小建築單位的話,可申請合併分配,或將發給現金補償。
• 訂定抽籤的日期,並通知所有權人來抽籤分配抵價地。
• 分配結果會公告30天,並通知有被分配到的地主來領取土地。
12. 地籍整理及交地
抵價地分配完成後,政府會進行地籍整理,包括埋設地界的標誌、地籍測量、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等,以確保土地權利清楚、沒有爭議。
地籍整理完後,就會通知地主來進行土地的實地交接,並頒發土地權利證書。
13. 土地處理
剩餘土地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規定辦理土地標售、讓售或標租等。
14. 財務結算、撰寫成果報告
最後政府會進行財務結算,確定收支狀況,完成財務結算後的3個月內撰寫成果報告,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整個徵收計畫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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